构建协同化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5-09-10 02:02:37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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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晏民

2025年8月,构建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动员部署会,协同正式启动2025年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化跨回检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是省交一种重要的巡回检察方式。根据《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下称《巡回检察规定》)第3条,叉巡察工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作机制专门、构建机动、协同交叉等方式,化跨回检由设区的省交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根据本规定分层级组织实施。相较于常规式、叉巡察工专门式、作机制机动式的构建巡回检察方式,交叉巡回检察工作更有利于提升巡回检察工作的协同质效,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化跨回检

构建协同化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机制

随着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实践的推进,需要进一步完善交叉巡回检察工作的协同性问题,整合人民检察院与被巡查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于问题整改的组织资源,促进违法问题的整改以及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移送与深查。

构建协同化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机制

首先,应当重视与相关人民检察院的衔接协同工作,通过划清职责以促进巡回检察工作的落实。根据《巡回检察规定》第39条,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由负责组织实施巡回检察的人民检察院安排专人跟踪了解案件线索办理情况。但是相关的规定没有进一步规定巡回检察工作组在发现案件线索后的程序衔接机制,这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遗失,进而延误职务犯罪案件侦破的时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系由其“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这在立法层面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权。从检察侦查工作实践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包括具备职务犯罪危害行为、结果及其因果关系等,检察侦查案件的取证活动往往是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原办理刑事案件的“二次取证”,这使得检察侦查案件更难侦破。因此巡回检察工作组需要重视检察侦查案件与相关人民检察院的衔接工作,做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证据的移送和保管工作,为检察侦查案件的办理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

构建协同化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机制

其次,应当重视与相关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协同工作,通过优化整改资源以保障巡回检察工作的质效。根据《巡回检察规定》,巡回检察的范围主要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的检察和对派驻监狱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本次巡回检察工作的辐射范围更是从执法、刑罚执行、违禁品管控等多个领域拓展到社区矫正,还要求各组明确任务单、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以明确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的职责划分,这些更为细致的工作安排有利于推动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取得更高质效。巡回检察工作组可以积极探索信息化赋能巡回检察工作的方式,构建巡回检察工作组与相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同履职平台,让相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到整改建议的落实过程中,解决职能分工产生的整改障碍。

最后,应当在巡回检察工作中确立严格的证据意识,进而保证巡回检察的相关决定能够得到被整改对象以及相关协同机关的认同与配合。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机关统筹负责,办案人员在巡回检察工作中履职更具有权威性。根据笔者的观察,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20年即首次启动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并同时把巡回检察与发现、深挖职务犯罪线索和查处职务犯罪有机结合,起到了良好的检察监督成效。可以进一步优化巡回检察工作组的组织架构,建立巡回检察工作组的线索审查部门,对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口供、实物证据等加以审查把关,及时发现、筛选有待完善或者可靠性较弱的证据线索,进而开展相关的补充调查工作,使得整改检察建议“依据充分”。(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侦查案件检监衔接机制研究》(GDJC2025013B)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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